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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7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5號 原   告 宏進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清池 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律師       黃郁婷律師       陳亭方律師 被   告 先構技術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均 訴訟代理人 李建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八日上午九 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