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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7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5號 上 訴 人 先構技術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均 被上 訴 人 宏進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清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 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252,5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4,761元,尚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