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99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金白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江河
前
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黃玉惠間
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
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986,960元【計算式:36,500元/平方公尺
(2.32+14.52+3.58+0.02+0.31+6.29)平方公尺=986,96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