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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7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99號 上訴人即被告 金白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江河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黃玉惠間 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986,960元【計算式:36,500元/平方公尺 (2.32+14.52+3.58+0.02+0.31+6.29)平方公尺=986,9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