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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8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30號 上訴人即被告 三隆齒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昆隆 送達代收人  侯碧龍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9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鉑昍科技 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