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35號
原 告 陳俊傑即駿億汽車修理廠
訴訟
代理人 陳天益
被 告 千貿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塗任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營業地址係在雲林縣,
業據原告
起訴狀所載明
,並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
可稽。是依
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