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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8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維修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35號 原   告 陳俊傑即駿億汽車修理廠 訴訟代理人 陳天益 被   告 千貿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塗任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營業地址係在雲林縣,業據原告起訴狀所載明 ,並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