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843號
複 代理人 蘇盈伃律師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佳儀數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萬5,000元(見本院卷第285頁民事反訴
起訴狀),應徵收反訴裁判費2萬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