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843號
上 訴 人 建利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佳儀數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本訴請求給付買賣價金及
反訴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本訴部分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645元,反訴部分上訴標的金額為2,0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645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29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