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910號
原 告 正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光郎
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
律師
林仲豪律師
吳佳龍律師
被 告 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士賢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
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八年
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伍萬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
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肆仟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兩造於民國106年6月30日簽訂如附表編號
1所示「正航T9軟體買賣合約」後,被告已依約給付簽約
款新臺幣(下同)201萬6000元;
嗣原告配合被告將
工作完成時程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包含人事系統(簡稱H
R)及財務模組,第二階段則包含其他功能,並配合調整請
款時程及產品保證
期間,兩造為此於107年1月16日變
更契約內容如附表編號2所示,被告亦已依約給付「階段一
藍圖規畫完成款」67萬2000元;後來因被告對輔導時
數有疑慮,兩造又於107年9月13日變更契約內容如附
表編號3所示(下稱
系爭買賣契約)。原告已於107年9
月間依約執行「教育訓練啟動」,並開立發票向被告請領「
階段一教育訓練啟動款」67萬2000元,被告依約本應
於107年9月間支付此筆款項,另原告亦已將「HR&財
務」功能上線,得向被告請領「階段一正式上線完成款」6
7萬2000元。被告既未依
民法第356條規定通知原告
系爭商品(即兩造
所稱T9軟體)有瑕疵,即應視為承認其
所受領之物,不能依民法第360條規定請求不履行之
損害
賠償。兩造雖曾因被告質疑而再次協商變更契約內容,並於
會議中達成被告應支付「階段一教育訓練啟動款」及「階段
一正式上線完成款」合計134萬4000元(以下合稱系
爭款項)之共識,
惟被告無理拒絕簽署第三次變更契約,自
仍應以第二次變更後內容履行契約,
爰依系爭買賣契約之
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款項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
原告134萬4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
08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由於被告公司業務項目
非常複雜,故兩造於簽約
前曾先進行需求調查,原告強調其推薦的軟體
無庸客製化即
可滿足被告所需,
詎原告於簽約後所提供產品卻無法滿足被
告需求,進行教育訓練只是浪費被告員工的寶貴時間;依最
終變更後收款時程,原告應於107年9月啟動「HR&財
務教育訓練」並開立發票請領此階段款項,應於107年1
2月完成「HR&財務正式上線」並開立發票請領該階段款
項,可知各階段完成工作內容與相對應款項有同時履行之問
題,惟系爭商品連日常作業基本功能都多所欠缺,根本未達
到可進行教育訓練的條件,故被告行使
同時履行抗辯權,拒
絕給付系爭款項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㈠
原告之訴及假
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
為假執行。
三、
兩造不爭執事實
㈠原告為瞭解被告需求曾於105年7月1日至106年6月
23日期間進行多次調查,嗣兩造於106年6月30日簽
訂如附表編號1所示「正航T9軟體買賣合約」,又於10
7年1月16日變更契約內容如附表編號2所示,
復於10
7年9月13日變更契約內容如附表編號3所示。
㈡被告已依系爭買賣契約給付「簽約款」及「階段一藍圖規畫
完成款」共268萬8000元給原告。
四、本院得
心證理由
㈠原告得依系爭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階段一教育訓練啟動
款」及「階段一正式上線完成款」合計134萬4000元
。
⒈原告為瞭解被告需求曾於105年7月1日至106年6
月23日期間進行多次調查,嗣兩造於106年6月30
日簽訂如附表編號1所示「正航T9軟體買賣合約」,於
107年1月16日變更契約內容如附表編號2所示,於
107年9月13日變更契約內容如附表編號3所示等事
實,為兩造所不爭執,應
堪認定。依系爭買賣契約最終變
更後收款時程之約定,原告於啟動「HR&財務教育訓練
」以後,得向被告請領「階段一教育訓練啟動款」67萬
2000元,於完成「HR&財務正式上線」以後,得向
被告請領「階段一正式上線完成款」67萬2000元。
⒉
觀諸原告陳稱:「原告已經依照系爭第二次變更契約後之
約定,將第一階段『HR&財務』之教育訓練啟動(10
7年9月)及軟體安裝上線完成(107年12月)」(
見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10號民事卷宗第1宗〈下稱
院卷1〉第221頁)等語,參以被告雖抗辯系爭商品根
本未達到可進行教育訓練的條件,但亦稱:「原告……『
啟動教育訓練』、『正式上線完成』……於107年(書
狀載為西元2018年)9月及12月應完成之工作」(
見院卷1第383頁)等語,可知兩造對於原告已於10
7年9月及12月分別啟動「HR&財務教育訓練」及完
成「HR&財務正式上線」應無爭執,同
堪認定。原告既
已於107年9月及12月分別啟動「HR&財務教育訓
練」及完成「HR&財務正式上線」,則相對應款項「階
段一教育訓練啟動款」與「階段一正式上線完成款」之給
付期限即已屆至(或付款條件即已成就),原告得依系爭
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階段一教育訓練啟動款」及「階
段一正式上線完成款」合計134萬4000元。縱原告
所交付商品有瑕疵或有
不完全給付情形,除非被告得據以
行使同時履行
抗辯權,否則仍不妨礙原告依系爭買賣契約
請求給付系爭款項之權利,
附此敘明。
⒊原告雖主張被告於會議中已承諾願意支付系爭款項(見院
卷1第21頁),並提出專案會議備忘錄1份為證,然該
備忘錄係原告單方面製作之私文書,業經被告否認與會議
內容相符(見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10號民事卷宗第
3宗〈下稱院卷3〉第189頁),原告既未能提出其他
證據證明為真,本院當難率信。被告雖亦辯稱:兩造於1
07年11月27日專案會議中已將「階段一教育訓練啟
動款」之給付期限(或付款條件)變更為「完成教育訓練
課程後」(見院卷3第188頁)等語,並提出譯文1份
為據,惟被告此部分辯詞與原告所為主張截然不同(見院
卷1第21頁),依該譯文記載:「副總(指被告公司的
莊副總)的意思就是你們照現在行程就是繼續跑,把它完
成之後請這個階段的款這個樣子」(見本院108年度訴
字第910號民事卷宗第2宗〈下稱院卷2〉第494頁
),此部分談話內容應為覆述確認被告公司莊副總的意思
為何,
而非代表原告公司變更此階段款項之給付期限,故
被告此部分辯詞亦無可採,附此敘明。
㈡被告於
本件尚不得以原告不完全給付為由行使同時履行抗辯
權。
⒈「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
拒絕自己之給付」,民法第2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出賣人就其交付之買賣
標的物有應負擔保責任之瑕疵,而
其瑕疵係於契約成立後始發生,且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
由所致者,則出賣人除負物之
瑕疵擔保責任外,同時構成
不完全給付之
債務不履行責任。買受人如主張:……二、
出賣人應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者,買受人得類
推
適用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或
類推適用給付遲延之法則,請求補正或賠償損害,並有民
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適用」,亦有最高法院77年度
第7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㈠
要旨足資
參照。如買受人主張出
賣人應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類推適用給付不
能或給付遲延相關規定,請求補正或賠償損害,自應先就
此善盡
舉證責任,始能據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若買受
人未能舉證證明,甚至未能敘明請求補正項目或所受損害
為何,當即無從據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⒉買受人雖得主張出賣人不為完全之給付而行使同時履行抗
辯權,然不完全給付時所得主張權利仍因能否補正而有不
同,若該不完全給付能補正且可歸責於出賣人,買受人得
依法請求補正或賠償損害,於補正或賠償損害以前並得行
時同時履行抗辯權,如買受人因要件不符或舉證不足而不
能請求補正或賠償損害,自無從請求補正或賠償損害,亦
不得據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被告固主張系爭商品有不
能使用情形(參見院卷2第227頁至第232頁),陳
稱:「被告向原告購買的系爭T9軟體,應符合被告公司
日常業務所需之功能,始符合債之本旨……因原告未依債
之本旨為給付之提出,其給付不完全,被告得主張於原告
補正前,即原告將系爭T9軟體之人事及財務系統建置完
成前,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見院卷3第176頁至第
186頁)等語,惟本院已於審理中闡明應注意如何行使
同時履行抗辯權(見院卷1第196頁),縱使本件如被
告所述有不完全給付情形,被告仍須先依法請求補正或賠
償損害(敘明補正項目及所受損害並舉證證明等等),才
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舉例而言,若被告請求以金錢賠
償損害,應先證明至得請求賠償特定金錢數額之程度,才
能於原告賠償該金額以前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依最高法
院見解,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並應以相當範圍為限(參照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再字第19號民事判決)。被告未
具體敘明請求補正項目為何,僅籠統陳稱被告須先建置完
成符合被告日常業務所需功能之「HR&財務系統」,本
院自無法率認被告請求補正為有理由。被告既尚不得請求
原告補正,當亦無從據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㈢綜上,原告依系爭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34
萬4000元,及自108年6月12日(見院卷1第18
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被告亦陳明願供擔保聲
請宣告免為假執行,均
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
額,
予以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參照民事訴
訟法施行法第9條:
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
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表】
┌──┬──────────────────────────────────────────────┐
│編號│內 容│
├──┼──────────────────────────────────────────────┤
│ 1 │ 正 航 T9 軟 體 買 賣 合 約 │
│ │立合約人: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
│ │ 正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
│ │茲因甲方願意購買乙方之產品(本件簡稱為系爭商品),經雙方議定條款如下: │
│ │ 第一條. 合約標的 │
│ │ 詳見【附件一】之內容。 │
│ │ 第二條. 價款總額 │
│ │ 價款計新臺幣陸佰柒拾貳萬元整(含稅)。 │
│ │ 第三條. 付款辦法 │
│ │ 一、付款方式 │
│ │ │
│ │ 付款條件 付款方式 付款金額 │
│ │ 簽約款 …… …… │
│ │ 藍圖確認款 …… …… │
│ │ 教育訓練啟動款 …… …… │
│ │ 上線結案款 …… …… │
│ │ …… │
│ │…… │
│ │ 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軟體規劃報價單 附件一 │
│ │項次 大類 品名名稱 數量 單價 金額 …… │
│ │…… │
│ ├──────────────────────────────────────────────┤
│ │備註:詳細內容參見原證1(院卷1第29頁至第89頁)。 │
├──┼──────────────────────────────────────────────┤
│ 2 │ T9 ERP 專案變更 │
│ │ 日期:2018/01/16│
│ │…… │
│ │ │
│ │ 變更後收款時程: │
│ │ 依世一T9專案實施計劃時程表V5.1.xlsx對應各階段時程訂定之: │
│ │ │
│ │ 款項 收款成數/含稅金額 請款月份 請款標的與說明 │
│ │ │
│ │ 階段一 10% $672,000 0000/01 …… │
│ │ 藍圖規畫完成款 │
│ │ │
│ │ 階段一 10% $672,000 0000/04 …… │
│ │ 教育訓練啟動款 │
│ │ │
│ │ 階段一 10% $672,000 0000/05 …… │
│ │ 正式上線完成款 │
│ │ │
│ │ 階段二 15% $1,008,000 0000/08 …… │
│ │ 藍圖規畫完成款 │
│ │ │
│ │ 階段二 15% $1,008,000 0000/11 …… │
│ │ 教育訓練啟動款 │
│ │ │
│ │ 階段二 10% $672,000 0000/04 …… │
│ │ 開帳上線款 │
│ │ │
│ │ 註:非因正航因素致上述各階段請款標的未如期執行,正航團隊應主動提出風險預警並召開專案會議,│
│ │ 惟(誤載為唯)世一仍得於風險預告後,依據上表
所載的請款月份支付各階段款項,不論該階段之│
│ │ 請款標的是否完成。 │
│ │…… │
│ ├──────────────────────────────────────────────┤
│ │備註:詳細內容參見原證4(院卷1第123頁至第133頁)。 │
├──┼──────────────────────────────────────────────┤
│ 3 │ T9 ERP 專案變更 │
│ │ 日期:2018/09/13│
│ │…… │
│ │變更原因: │
│ │ 世一對於買賣合約所購買的600小時輔導時數的運用及後續需耗用的工時有所疑慮,故於2018/3/22(│
│ │ 四)聯絡正航業務窗口……召開專案會議。歷經四次專案會議(2018/03/23、2018/04/17、2018/07/│
│ │ 16、2018/08/17)及延續T9 ERP專案變更Z0000000000V1.0-00000000備忘錄,雙方根據以下共識進行│
│ │ 本次T9 ERP專案變更Z0000000000供雙方約定之。 │
│ │…… │
│ │變更後收款時程: │
│ │ 世一於2018/03/23發起暫訂專案,本次正航基於維護雙方信任關係,未依約收取階段款項。 │
│ │ 依世一T9專案實施計劃時程表V6.2.xlsx對應各階段時程訂定之: │
│ │ │
│ │ 款項 收款成數/含稅金額 請款月份 請款標的與說明 │
│ │ │
│ │ 階段一 10% $672,000 0000/01 HR&財務藍圖規畫完成,當月開發票且次月收取│
│ │ 藍圖規畫完成款 次月兌現票一張 │
│ │ │
│ │ 階段一 10% $672,000 0000/04 HR&財務教育訓練啟動,當月開發票且當月收取│
│ │ 教育訓練啟動款 次月兌現票一張 │
│ │ │
│ │ 階段一 10% $672,000 0000/05 HR&財務正式上線完成,當月開發票且次月收取│
│ │ 正式上線完成款 次月兌現票一張 │
│ │ │
│ │ 階段二 15% $1,008,000 0000/08 階段二藍圖規畫完成,當月開發票且次月收取次│
│ │ 藍圖規劃完成款 月兌現票一張 │
│ │ │
│ │ 階段二 15% $1,008,000 0000/11 階段二教育訓練啟動,當月開發票且當月收取次│
│ │ 教育訓練啟動款 月兌現票一張 │
│ │ │
│ │ 階段二 10% $672,000 0000/04 階段二開帳上線完成,當月開發票且次月收取次│
│ │ 開帳上線款 月兌現票一張 │
│ │ │
│ │ 註:非因正航因素致上述各階段請款標的未如期執行,正航團隊應主動提出風險預警並召開專案會議,│
│ │ 惟(誤載為唯)世一仍得於風險預告後,依據上表所載的請款月份支付各階段款項,不論該階段之│
│ │ 請款標的是否完成。若非完成歸責於世一,則世一應於正航提出請款通知後5個工作天內提出具體 │
│ │ 事件供協商。 │
│ │…… │
│ ├──────────────────────────────────────────────┤
│ │備註:契約詳細內容參見原證5(院卷1第135頁至第141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