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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9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士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後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 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 臺幣2萬154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