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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9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賀耀飲水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前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公比、林哲正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3 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1,56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