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32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歐嘉瑞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元大發展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
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9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98,782元,應徵第二
審上訴
裁判費23,775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