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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9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32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元大發展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 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9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98,782元,應徵第二 審上訴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