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41號
原 告 弓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馬永賢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
被 告 逸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逸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
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五時
。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
30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8 年8 月13日下午5 時宣判。
惟查當日因豪雨經臺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乙情,有
上
開日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
上課情形1 紙在卷
可稽,則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上開天然災
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
揆諸上開說明,應予延
展至108 年8 月14 日下午5 時行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