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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9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41號 原   告 弓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永賢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被   告 逸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逸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五時 。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 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8 年8 月13日下午5 時宣判。 惟查當日因豪雨經臺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乙情,有上 開日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 上課情形1 紙在卷可稽,則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上開天然災 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上開說明,應予延 展至108 年8 月14 日下午5 時行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