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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9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69號 原   告 李美株即健業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王仁傑 被   告 民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覺 訴訟代理人 洪榮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