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
代理人 張岱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
莊承融律師
被 告 鑫大埔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倚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被 告 吳宗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 年度
上訴字第1318號違反森林
法等刑事訴訟上訴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
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
,以裁定停止本訴訟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
民事庭後,被告
之犯罪嫌疑,係在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以前,即已發生
,與「訴訟中」涉有犯罪嫌疑之情形,雖不完全相同,
惟該
犯罪嫌疑事項,確有影響該訴訟之審判,應有調取刑事案卷
審認之必要,且為避免民刑事判決分歧,宜放寬解釋或類推
適用
上開規定,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裁定停止民
事訴訟程序。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原告於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9
0 號刑事訴訟案件審理
期間,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侵權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惟
上開刑事案件前經本院一審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二
審判決後,現經被告上訴到最高法院(尚未分案)。茲因上
開刑事訴訟判決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是否成立侵
權行為之待證事項,應有
參酌刑事卷證資料之必要,是依
前
揭說明,為避免民刑事判決分歧,在該刑事訴訟終結前,應
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且於民國109 年7 月6
日
言詞辯論期日,徵詢
兩造之意見,兩造均同意由本院裁定
停止,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