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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更一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岱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莊承融律師 被   告 鑫大埔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倚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被   告 吳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1318號違反森林 法等刑事訴訟上訴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 ,以裁定停止本訴訟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後,被告 之犯罪嫌疑,係在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以前,即已發生 ,與「訴訟中」涉有犯罪嫌疑之情形,雖不完全相同,該 犯罪嫌疑事項,確有影響該訴訟之審判,應有調取刑事案卷 審認之必要,且為避免民刑事判決分歧,宜放寬解釋或類推 上開規定,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裁定停止民 事訴訟程序。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原告於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9 0 號刑事訴訟案件審理期間,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侵權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惟 上開刑事案件前經本院一審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二 審判決後,現經被告上訴到最高法院(尚未分案)。茲因上 開刑事訴訟判決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是否成立侵 權行為之待證事項,應有參酌刑事卷證資料之必要,是依前 揭說明,為避免民刑事判決分歧,在該刑事訴訟終結前,應 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且於民國109 年7 月6 日言詞辯論期日,徵詢兩造之意見,兩造均同意由本院裁定 停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