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莊承融律師
被 告 鑫大埔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被 告 吳宗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
上訴字第1318號違反森林法等刑事案件,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
二、查明該刑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
依職權撤銷本院停止訴訟,並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