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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更一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岱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莊承融律師
被      告  鑫大埔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倚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被      告  吳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318號違反森林法等刑事案件,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查明該刑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依職權撤銷本院停止訴訟,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