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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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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勞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于羾   
被 上訴 人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天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9月28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六第237、241、243頁),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