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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沈金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順皮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 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 月3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