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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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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42號 原   告 台灣鼎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聰明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 被   告 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林威呈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吳文賓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 ,在本院第二十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