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42號
原 告 台灣鼎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聰明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
被 告 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林威呈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吳文賓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
,在本院第二十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