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重訴字第142號
原 告 台灣鼎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7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73萬0,8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萬7,7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6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