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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翁淑宛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台瀛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炳舜 前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9年5月1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補繳,該裁定且已於109年5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