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原 告 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琪苗律師
被 告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龍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鑑鍾
被 告 總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鑑鍾
王鑑鍾(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王淑鈐(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王武清(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王文聰(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王惠慈(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被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被吿王淑鈐於民國110年8月25日死亡,依法應由其繼承人
承受訴訟,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王淑鈐之除戶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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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並確認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
(二)依民事訴訟法175條第2項規定聲明由王淑鈐之繼承人承受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