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鑑鍾
被 上 訴人 總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鑑鍾
王鑑鍾(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王武清(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王文聰(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王惠慈(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林望麟((王淑鈐之繼承人)
林偉博(王淑鈐之繼承人)
林文儀(王淑鈐之繼承人)
林偉誠(王淑鈐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整治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24日第一審本訴部分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378,71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00,2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