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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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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反訴原告 宏昇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飛龍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反訴被告班鈉特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 ,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 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 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及第77條之2分別 定有明文。查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1,017萬元,其中請求給付返還價金882萬元、給付違約金60萬 元、違約罰款為75萬元,此有反訴起訴狀可憑(見本院卷第307 -310頁)。依上開規定,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返還價金為 準,是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88,3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反訴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