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耕鼎生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本訴及
反訴敗訴部分均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68,26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1,639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01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2,244元。是上訴人第二審裁判費合計243,883元(計算式:91,639元+152,244元=243,8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243,883元,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