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反訴 原告 秦嘉盛
反訴 被告 皇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成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
律師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葉進祥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僅繳納
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1,692元,查
本件確認通行權土地之面積經
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測繪為52.35 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為
每平方公尺32,339元,則反訴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92,947 元
(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7,830元。扣除反訴原告前繳裁判費11,692元,尚應補繳6,13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