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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反訴 原告 秦嘉盛 反訴 被告 皇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成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葉進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僅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1,692元,查本件確認通行權土地之面積經 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測繪為52.35 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為 每平方公尺32,339元,則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92,947 元 (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7,830元。扣除反訴原告前繳裁判費11,692元,尚應補繳6,13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