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號
原 告 億事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戴慈蓉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
聲請本院對
被告聯一能源有限公
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21萬8,97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7萬2,478元,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萬1,978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