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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號 原   告 億事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慈蓉 被   告 聯一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視 為起訴。嗣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日以108年度重訴字第2號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萬1,978 元,該裁定於108年1月8日合法送達原告,惟迄未繳納裁判 費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單、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 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