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原 告 有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秀鳳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
高亦昀律師
被 告 吳丁財
訴訟代理人 曾平杉律師
曾怡靜律師
被 告 台灣守護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仁昌
訴訟代理人 張堯程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8 月13日下午2 時50分
第15法庭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