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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原   告 有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秀鳳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高亦昀律師 被   告 吳丁財 訴訟代理人 曾平杉律師       曾怡靜律師 被   告 台灣守護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仁昌 訴訟代理人 張堯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8 月13日下午2 時50分 第15法庭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