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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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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原      告  黃明和 
            陳雪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瓊瑤律師
            鄭渼蓁律師
被      告  映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維洲 
被      告  偉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應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戴見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0號刑事案件是否判決確定,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9年5月2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刑事案件業於110年11月11日確定在案,有本院辦理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