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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3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工程報酬請求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原   告 久久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聰進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被   告 宏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興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被   告 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坤松 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工程報酬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6,8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 原告確認訴請之被告間債權存在金額核定為30,595,294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81,280元,原告僅繳納196,800元,尚不足84,4 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