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0號
原 告 佳典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憲宏
原 告 翔億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憲政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
王紹雲律師
被 告 常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秀麗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莊承融律師
顏子涵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承攬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定民國108年
7月23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27法庭
宣判,茲因原告具狀陳稱
:「因被告要求原告和解……因此需時間討論和解條件等事宜…
…請……准予
再開辯論」,
惟本院認為無再開辯論必要兼衡
兩造
希望嘗試和解之意願,改訂於108年9月30日下午5時在本
院第27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