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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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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0號 原   告 佳典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憲宏 原   告 翔億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憲政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       王紹雲律師 被   告 常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秀麗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莊承融律師       顏子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定民國108年 7月23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27法庭宣判,茲因原告具狀陳稱 :「因被告要求原告和解……因此需時間討論和解條件等事宜… …請……准予再開辯論」,惟本院認為無再開辯論必要兼衡兩造 希望嘗試和解之意願,改訂於108年9月30日下午5時在本 院第27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