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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0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振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4日言詞 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業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2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並於民國107年9月5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在案,現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 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107年9月5日刊登新聞紙後,申報權利期間已 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 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06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明詮汽車 │京城商業銀│振亞國際 │107年6月30日 │13,580元│0000000 │ │ │商行謝明同│行中華分行│有限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