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陳宇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49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刊登公示催告之新聞 紙1 件為證,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相符,可信 為真。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 請人於民國107 年10月6 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108 年4 月8 日屆滿(108 年4 月5 日為清明節紀念日 ,同年月6 日為星期六休息日,同年月7 日為星期日,依民 法第122 條規定,以上開休息日之次日即108 年4 月8 日代 之),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 ├──┼──────────┼─────────────┼──┼───┤ │0001│豐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81~78-ND-000090 │10 │1000 │ ├──┼──────────┼─────────────┼──┼───┤ │0002│豐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171~78-ND-000185 │15 │1000 │ ├──┼──────────┼─────────────┼──┼───┤ │0003│豐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K-000037~78-NK-000048 │12 │5000 │ ├──┼──────────┼─────────────┼──┼───┤ │0004│豐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K-000111~78-NK-000115 │5 │5000 │ ├──┼──────────┼─────────────┼──┼───┤ │0005│豐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E-000038~78-NE-000050 │13 │10000 │ ├──┼──────────┼─────────────┼──┼───┤ │0006│豐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E-000109~78-NE-000114 │6 │1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