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陳宇漢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4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49 號
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刊登公示催告之新聞
紙1 件為證,經本院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相符,可信
為真。茲因附表
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
請人於民國107 年10月6 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108 年4 月8 日屆滿(108 年4 月5 日為清明節紀念日
,同年月6 日為星期六休息日,同年月7 日為星
期日,依
民
法第122 條規定,以上開休息日之次日即108 年4 月8 日代
之),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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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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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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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豐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81~78-ND-000090 │10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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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豐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171~78-ND-000185 │15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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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豐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K-000037~78-NK-000048 │12 │5000 │
├──┼──────────┼─────────────┼──┼───┤
│0004│豐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K-000111~78-NK-000115 │5 │5000 │
├──┼──────────┼─────────────┼──┼───┤
│0005│豐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E-000038~78-NE-000050 │13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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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豐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E-000109~78-NE-000114 │6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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