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陳李雪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51 號裁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7 年10月2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107 年10月20日報紙、10 7 年9 月7 日股失字第10709073號股票掛失申請書各1 份為 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則本 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 個月,已於108 年4 月 22日屆滿(原屆滿日為4 月20日為國定假日,故順延至4 月 22日屆滿),其間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附表】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 │ 1 │豐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K-000052、78-NK-000053、│4張 │5,000 股│ │ │ │78-NK-000054、78-NK-000055 │ │ │ ├──┼──────────┼──────────────┼──┼────┤ │ 2 │豐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E-000054、78-NE-000055、│3張 │10,000股│ │ │ │78-NE-000056 │ │ │ ├──┼──────────┴──────────────┼──┼────┤ │合計│ │7張 │50,000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