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陳李雪芳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7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51 號裁
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7 年10月2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之107 年10月20日報紙、10
7 年9 月7 日股失字第10709073號股票掛失申請書各1 份為
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
無訛。則
本
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 個月,已於108 年4 月
22日屆滿(原屆滿日為4 月20日為國定假日,故順延至4 月
22日屆滿),其間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上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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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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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豐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K-000052、78-NK-000053、│4張 │5,000 股│
│ │ │78-NK-000054、78-NK-00005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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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豐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E-000054、78-NE-000055、│3張 │10,000股│
│ │ │78-NE-00005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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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7張 │50,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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