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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陳福松 代 理 人 謝麗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8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 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48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7 年10月6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 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4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經聲請人於107 年10月6 日刊登新 聞紙,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 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 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8 年4 月8 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08 年 4 月6 日週六為假日,延至假日之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 │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16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 ├──┼──────────────┼──────────┼───┼────┤ │0001│豐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91~78-ND-0│5 │1000 │ │ │ │00095 │ │ │ ├──┼──────────────┼──────────┼───┼────┤ │0002│豐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K-000049~78-NK-0│3 │5000 │ │ │ │00051 │ │ │ ├──┼──────────────┼──────────┼───┼────┤ │0003│豐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E-000051~78-NE-0│3 │10000 │ │ │ │00053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