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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棨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達 代 理 人 謝育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言詞辯 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379號裁定公 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 0月12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聲請人於107年10月18日刊登 新聞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17號 │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 │ ├─┼──────┼────┼────┼──────┼─────┼─────┤ │1 │晨翔興業工廠│台灣企銀│棨懋實業│107年9月10日│206,262元 │AG0000000 │ │ │有限公司邱振│仁德分行│有限公司│ │ │ │ │ │雄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