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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3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陳宛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95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 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95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07年10月3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 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 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36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 1 │溫士頓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0000-0 │1 │1000│ ├──┼───────────┼────────┼──┼──┤ │ 2 │溫士頓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0000-0 │1 │1000│ ├──┼───────────┼────────┼──┼──┤ │ 3 │溫士頓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0000-0 │1 │1000│ ├──┼───────────┼────────┼──┼──┤ │ 4 │溫士頓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0000-0 │1 │1000│ ├──┼───────────┼────────┼──┼──┤ │ 5 │溫士頓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0000-0 │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