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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4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田亞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林 訴訟代理人 吳佩芬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 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97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11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 第39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7年11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 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 爭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支票無效,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4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1 │上禾塑膠興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永康分│田亞精密有限公司│107年9月30日│21,850元│QD0000000 │ │ │司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