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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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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5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謝佩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民國10 7 年10月17日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 40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7 年度司催字第405 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5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51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1 │謝佩璣 │第一商業銀行台南│棉之家有限公司│107 年10月31日│50,880元│KB0000000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