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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7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漢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丁進 訴訟代理人 穆巧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民國10 7 年9 月27日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3 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7年度司催字第433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5 月2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75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 (新臺幣)│ │ ├──┼─────┼──────┼──────┼───────┼─────┼─────┤ │ 1 │震勵機械股│台灣中小企業│漢闐企業有限│107 年11月30日│ 21,520元 │ZF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銀行永康分行│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