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冠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雪芳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6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 催字第46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7 年12 月15日刊登該裁定於臺灣時報,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1 │郭宗澍│京城銀行安南分行│冠革貿易有限公司│107 年11月30日│ 95,694元 │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