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張一中
送達代收人 林紫棻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60號公告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
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
,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
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6月13日屆滿,期
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
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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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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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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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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