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林紫棻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15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
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459 號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刊登之新聞紙為證,
核與本院
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
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12月13日刊登新聞
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6 月13日屆滿,
迄今均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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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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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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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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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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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 │1 │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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