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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8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林紫棻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15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459 號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刊登之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 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 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12月13日刊登新聞 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6 月13日屆滿,今均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 │1 │1000│ ├──┼──────────┼───────┼──┼──┤ │0002│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 │1 │1000│ ├──┼──────────┼───────┼──┼──┤ │0003│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 │1 │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