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新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駿邑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2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85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
催字第485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8 年1
月3 日刊登該裁定於民時新聞報,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
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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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4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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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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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霏鵬實業有限公司 │臺南市安定區農會│新豐國際開發有限公│107年11月30日 │ 44,720元 │AD0000000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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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海寮加油站股份有限│臺南市安定區農會│新豐國際開發有限公│107年11月30日 │ 167,160元│AD0000000 │
│ │公司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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