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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0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新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駿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8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 催字第48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8 年1 月3 日刊登該裁定於民時新聞報,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 間,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 │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48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霏鵬實業有限公司 │臺南市安定區農會│新豐國際開發有限公│107年11月30日 │ 44,720元 │AD0000000 │ │ │ │ │司 │ │ │ │ ├──┼─────────┼────────┼─────────┼───────┼─────┼─────┤ │002 │海寮加油站股份有限│臺南市安定區農會│新豐國際開發有限公│107年11月30日 │ 167,160元│AD0000000 │ │ │公司 │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