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陳慧蘭即奇漢電子企業社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0日
言詞辯
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384號
裁定公
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
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
0月16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聲請人於107年10月25日刊登
新聞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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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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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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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時尚摩兒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奇漢電子企業社│107年9月30日│350,000元 │NN0000000 │
│ │常如山 │南永康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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