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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成芳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盈太 代 理 人 陳怡君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8 年1 月2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份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無誤。是以,上 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 │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216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禾良宇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成芳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30日 │22,870元 │NN0000000 │ │ │公司謝依伶│行南永康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