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成芳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盈太
代 理 人 陳怡君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0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0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8 年1 月2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
查,
上開聲請意旨,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份為證,並經
本院
依職權調閱
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無誤。
是以,上
開
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
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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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2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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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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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禾良宇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成芳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30日 │22,870元 │NN0000000 │
│ │公司謝依伶│行南永康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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