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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鈺昇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民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7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7年11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77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7年11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8年5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19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01 │金猷鋼模有限│永豐商業銀│鈺昇模具有限公司│107年10月5日│194,250元 │0000000 │ │ │公司吳崇輔 │行永康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