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鈺昇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民旭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4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77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7年11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
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77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7年11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
可稽,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
無訛。
㈡
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8年5月7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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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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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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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金猷鋼模有限│永豐商業銀│鈺昇模具有限公司│107年10月5日│194,250元 │0000000 │
│ │公司吳崇輔 │行永康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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