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允陽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萍 代 理 人 陳俞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 本院牌示處及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 催字第3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108 年2 月 11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同年月18日登載於本院網站 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允陽國際旅行社有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良友旅行社股份有限│107年12月22日 │625,753元 │EM0000000 │ │ │公司陳秋萍 │台南分行 │公司台南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