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莊巧玲
代 理 人 莊建華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82號
裁定公
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
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新聞紙為證,又附表
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2日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後,聲請人於107年6月5日刊登新聞紙,申報權利期間已
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等情,業
據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82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
誤,可信為真正。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5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0002│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0003│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 │1 │87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