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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莊巧玲 代 理 人 莊建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82號裁定公 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聞紙為證,又附表 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2日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後,聲請人於107年6月5日刊登新聞紙,申報權利期間已 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業 據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82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 誤,可信為真正。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5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0002│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0003│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 │1 │87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