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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5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東豐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三仁 代 理 人 陳淑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63號裁定聲請公告在 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並 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 院業於民國108年3月8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9月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5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東豐交通工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新市分│佳榮工業股份有限公│108年2月28日 │129,570元 │JD0000000 │ │ │ │限公司吳三仁 │行 │司 │ │ │ │ │ └──┴─────────┴─────────┴─────────┴───────┴─────────┴────────┴──┘